四川蓝迪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9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工程款615343.40元、利息(按实计算)、案件受理费49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从2022年2月10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民初9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 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 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