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邯县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邯郸县光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雪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邯郸县光明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豪
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
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