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3民初2381号
原告吉孔义。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育才悲鸿美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礼然。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永建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宝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北育才悲鸿美术学校、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永建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孔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吉孔义负担。
代理审判员聂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