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3民初24059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截至2025年3月4日,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