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7088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沈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沈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浑南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辽0112民初188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辽01民终1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2民初1889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保全费2597元,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