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民终452号
上诉人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就涉案鱼雷罐车漏铁事故进行仲裁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此鉴定报告要求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但是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亦未参加鉴定程序,未对全部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故以此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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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有失公允。一审法院对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鱼雷罐车漏铁事故的原因、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鉴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宪海审判员周亚秋审判员王继军
书记员 刘 明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