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3民初1572号
原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自然情况不祥。
原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商品砼货款人民币1527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制品分公司商品砼,合同履行地双滦区龙玺御园小区。2015年10月28日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52720.00元,被告**出具欠款凭条一张。现该款拖欠时间长达两年,被告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20元,退还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