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6民初726号
原告:文安县打井队,地址文安县文安镇北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109476280B。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开发区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28795563E。
法定代表人:常汝健。
原告文安县打井队诉被告廊坊开发区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私下和解,故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打井队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打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6元,减半收取计5193元,由原告文安县打井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