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983行初44号
原告黄骅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羊二庄镇前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01627415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沧州渤海新区育才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沧渤管稽查罚字(2018)第035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骅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