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44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星宇圣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科技城4D楼13-6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大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忠义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圣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周丽华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万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