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546号
申请人:宽城区雄安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任学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影,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宽城区雄安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城区雄安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9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宽城区雄安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