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2执2766号
申请人: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国卫职
务: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52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国卫职务:经理,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布和 朝鲁
审判员 文   霞
审判员 杨 宝 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伊拉塔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