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务局建筑公司

李发与秦皇岛港务局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02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发。
被执行人秦皇岛港务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太金。
李发与秦皇岛港务局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冀03民终18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皇岛港务局建筑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皇岛港务局建筑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港务局建筑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