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财保26号
申请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山,该公司董事长。
长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长仲字第0438号。申请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支行账号(073750010********、)内存款16771606.04元。申请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省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支行账号(073750010********)内存款16771606.04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