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04民初4105号
原告: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杜伯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雷,系辽宁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顺达街隆达花园7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苏文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雪,系辽宁铭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0日,原告与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A区20#-85#铁艺护栏、百叶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铁艺护栏、百叶窗制作安装,合同总金额1635564.18元。原告施工后,于2015年12月25日做出工程结算,结算总金额为16335564.48元。被告于2016年8月支付一部承兑汇票50万元以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给付。原告数次催要未果,为实现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工程款1135564.48元,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中有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现在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暂时无法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A区20#-85#铁艺护栏、百叶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铁艺护栏、百叶窗制作安装,合同总金额1635564.18元。’原告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做出工程结算,结算总金额为16335564.48元。2016年8月,被告支付原告承兑汇票50万元以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给付。原告数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工程结算确认函及当事人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平等自愿签订的承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本案被告应按合同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迟延付款应承担违约金。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报酬1135564.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马 非
人民陪审员 乔丽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