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1386号 申请保全人:***,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73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新百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与安达街交汇处盛嘉新城1幢404号房,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款禅城区北京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新百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54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6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