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长治市惠丰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长治市潞州区惠丰街4号。
法定代表人:梁***,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惠丰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11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艳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