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946号
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孙某,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运城市。
被告:秦某,现住运城市。
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民  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璐
书 记 员     段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