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1959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开发建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牛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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