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瑞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1332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瑞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29日,瑞龙公司与双扶公司、轩立公司共同签订《协议书》中约定“因双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双扶公司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瑞龙公司支付欠款100万元,瑞龙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继续供应商品砼,直至前述工程全部封顶;双扶公司承诺瑞龙公司开始供应商品砼之日起55日内将承建轩立公司的工程全部封顶;自前述工程全部封顶之日起60日内,双扶公司承诺向瑞龙公司支付货款674万,自封顶之日起120日付货款516万元;轩立公司承诺对双扶公司拖欠瑞龙公司的上述款项的本金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协议书》明确约定轩立公司承担的是双扶公司对瑞龙公司欠款的共同还款责任,并非担保责任。瑞龙公司既可以向双扶公司主张清偿欠款,在双扶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也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向轩立公司直接主张清偿,轩立公司主张轩立公司承担的是欠款担保责任,与事实不符。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封顶,轩立公司支付欠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瑞龙公司支付欠款100万元”,该部分款项双扶公司已经履行,协议约定“工程全部封顶之日起60日内支付货款674万,自封顶之日起120日付货款516万元”的款项,双扶公司尚未履行。经二审法院查明,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3143号案件中轩立公司的再审申请书中的陈述,轩立公司在该案中自认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6月封顶,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双扶公司应在2019年8月支付货款674万,2019年12月支付货款516万元,在双扶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情况下,原审判决轩立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上述两笔款项的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轩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焦新慧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庞宝峰
书记员  吴碧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