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河南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凤,河南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庄街1号1号楼2单元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彦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众强务主体工程量清单(主楼、车库、裙房)》中仍有价值621525元工程量未完成,现仍处于未施工状态,原审法院将该部分视为已完成工程量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扶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中,遗漏双扶公司提前垫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497507元。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双扶公司分多笔以借款形式提前向众强公司垫付工程款6005000元,上述款项约定垫付利息为月利率25‰、35‰等,经计算垫付资金占用费共计497507元。原审判决只将双扶公司垫付本金6005000元计入已支付的工程款,但对497507元资金占用费未扣除。三、在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的税金不当,众强公司应当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该部分款项不能作为工程款抵扣。同时本合同是劳务加设备加材料,其执行的税率为9%,扣除税率3%税金错误。关于本案适用税率问题,即使有争议,亦应由税务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税率划分。四、原审判决按工程价款的5%扣除质保金不当,不具备返还保证金的条件。五、双扶公司与众强公司签订的《逸泉国际中心项目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包括模板、方木、钢管、扣件在内的周转材料由众强公司负责购买或租赁。双扶公司承担的模板、方木款559626元,因该款项由孙彦强和双扶公司直接支付给郑州市方木模板商贸有限公司,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原审没有将该金额甩项扣除错误。六、关于钢管扣件租赁费的问题,因双扶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故不应承担众强公司的该项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众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众强公司与双扶公司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且确认的工程款是14291046元。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的《众强劳务主体已完工程量及付款情况》,是双扶公司明确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并且自认的工程量。双方签订的《众强劳务主体工程量清单(主楼、车库、裙房)》,又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因此一审在认定已完成的工程量正确。二、2019年5月29日在确认已付款10965000元中,已经将该497507元的所谓利息扣除。且支付资金占有费明显不合理。三、原判以3%的税率扣除税金是因众强公司是小微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小微纳税人的缴税税额是3%。且在本案发生前,众强公司已经按照3%的税率向双扶公司开具了50万元的发票,且双扶公司也接收。因此一审法院按照3%的税率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税金正确。四、关于保证金能否退还的问题,双扶公司认为保证金应该全部退还给众强公司。五、关于钢管扣件租赁费的问题本案已经认定了双扶公司违约在先,故而因双扶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根据欠款时所适用的合同法第283条以及新的民法典相关的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应当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赔偿。六、模板方木等费用也不应扣除。综上,应当驳回双扶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众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问题。案涉工程虽未竣工,但从郑州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众强劳务主体已完工程量及付款情况》以及众强公司与双扶公司签订的《众强劳务主体工程量清单(主楼、车库、裙房)》来看,能够确认的众强公司工程量总面积47636.82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主体结构单价每平方米300元,工程总价款应为14291046元。故原审认定应付工程价款为14291046元并无不当。二、关于已付工程款中双扶公司垫付资金占用费共计497507元是否应扣除的问题。2019年5月29日,双扶公司与众强公司签订《逸泉国贸中心已付工程款确认单》载明:“截止到2019年5月29日,双扶公司向众强公司已付工程款总额为10965000元”。说明截至2019年5月29日双方对已付款已经清算,现双扶公司另外要求扣除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应当举证证明,结合二审关于此问题的驳回理由,该再审请求亦不能成立。另外双扶公司再审申请关于税金、退还部分保证金、应扣减模板、方木款项、钢管扣件租金等问题,二审经审查,在判决中均做出相关回应,不再赘述,也并无不当。
综上,双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志刚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戚寒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