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满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城区未来大道西侧友爱路南侧未来城8楼2-4层V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陆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满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满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与双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代彩红,《关于未来城二期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的补充协议(一)》乙方处由代彩红签字。双扶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原审期间提交的多份证据,均有代彩红的签字。可见,代彩红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代彩红借用双扶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二)在涉案项目未完工、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双扶公司单方制作的《建筑工程结算书》并以之为基础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其在起诉状提到该结算书中的造价数额,是为让双扶公司承担更多违约责任,属于“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情形,不构成对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自认。涉案工程价款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三)其向双扶公司返还部分保证金的行为并未改变合同原有约定。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时,合同约定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条件尚未达到。原审法院判决其退还双扶公司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四)其一审诉讼请求要求双扶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自然包括要求其履行提交工程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等合同义务。所以,其就此提出的上诉请求,并未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双扶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吕治法,代彩红是吸资人和行政负责人,负责行政和财务工作,不参与施工。满盈公司关于代彩红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其与满盈公司对工程结算总价意思表示一致,已达成结算协议。满盈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自认该结算总价,在证据材料《违约金计算表》中再次确认,在庭审中亦以此基数主张违约金。(三)满盈公司收到其退还保证金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实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表明双方就履约保证金退还问题达成新的合意。(四)一审诉讼过程中,满盈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其提交竣工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竣工结算,二审法院未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满盈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双扶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建设施工义务,满盈公司仅以相关协议文件指定或收据签字人员为代彩红而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依据不足。2018年2月4日,双扶公司向满盈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载明,我施工单位已完成新密市未来城二期工程12号、16号、16A号、17号及地下车库的工程结算工作,现将以上工程的《建筑工程结算书》,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满盈公司总经理刘战军在联系单上签署,房间内管内穿线、灯具及地下室管内穿线未完成。双扶公司向满盈公司报送的《建筑工程结算书》中载有工程结算价款数额,房间内管内穿线、灯具及地下室管内穿线等工程后已完工。满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起诉状中以前述结算价款数额提出主张,双扶公司提起反诉亦依此数额计算工程欠款情况,满盈公司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由此认为满盈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工程价款数额自认并据此进行相应裁判,并无不当。
涉案协议虽然约定履约保证金待取得质监站出具工程监督报告和竣工报告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完毕。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满盈公司收到双扶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即退还大部分履约保证金。原审法院由此认为其时双方就退还履约保证金问题达成新的合意,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满盈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中并未明确请求判令对方提交工程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内容。一审期间,其也未提出要求双扶公司提交工程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由此认为其在上诉时再提相关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而未予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扶公司如果没有按约提交相关资料或办理相关手续,满盈公司依法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满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满盈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璐
书 记 员 刘会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