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富邦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3号
申请人:郑州富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七里岗村(汽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3453302。
法定代表人:曹振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禄,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1266178XU。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
郑州富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2404.74元(1.户名: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大学园区支行,账号:2481********;2.户名: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文化路营业部,账号:2481********;3.户名: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新密支行营业部,账号:2598********;4.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郑州富邦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富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2404.74元(1.户名: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大学园区支行,账号:2481********;2.户名: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文化路营业部,账号:2481********;3.户名: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新密支行营业部,账号:2598********;4.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富邦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盼娣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