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闽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595号
申请人:河南闽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023MA45JJT17R。
法定代表人:陈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71266178XU。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
申请人河南闽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3,43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1006837)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43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7元,由申请人河南闽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域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