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2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2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投标保证金615000元及利息21285.84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2日、11月9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A7××**、豫AR××**、豫AM××**的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9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四、2021年10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11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0年11月10日,向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督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荣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各项工商注册事项的变更登记。
六、其他法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案件,均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董琪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