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4188号之一
申请人: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林艳平,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舟,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总经理。
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建敏、霍红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京0109民初4188号民事裁定书,对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存款959220.51元予以冻结,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存款959220.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耀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乃成
书 记 员 王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