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729号
原告: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冯塆。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九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九环中心城6号楼1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紫水街道***湿地公园安置区2号楼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九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