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林省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3执保19号
申请人:***,1980年7月15日,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19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以担保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担保人尚富名下的车牌号为×××号捷达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车籍;
二、查封担保人尚富名下的车牌号为×××号捷达牌轿车的车籍;
三、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