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439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华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敦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09月0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