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828号
原告:赵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刘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白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潘某,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白某、潘某、长春建工集团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