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冶建筑工程公司

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住鞍山市立山区通山街环山路63甲。
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MA0QDPF99T,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于洋。
本院在执行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与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过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峰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