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3090号之二
原告:三冶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野。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现因人民法院受理对被告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贾雪艳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