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长春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2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阿尔山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韩向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中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2011)长民提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申世永
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