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林海房屋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权,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城市海轮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琴,项城市海轮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学山,吉林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春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韩向东,经理。
上诉人临江市林海房屋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临江市林海房屋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