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8民初1516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
经营者:***。
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道里区安达街8号。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