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8民初1516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
经营者:***。
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经营者***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经营者***名下的冀B×××××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