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24民初4649号
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铁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状地址为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CBD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通知其应诉,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