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5民初1657号
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姜万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