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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利民建筑工程公司与宾县公安局、呼兰县蓄电池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黑01执恢372号

宾县公安局、呼兰县蓄电池厂:

你二单位与哈尔滨利民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黑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民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二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03)黑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08-0662**********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李相彬联系电话:0451-82****32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邮编:15009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