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民初94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86号519、520室。
负责人:孙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彬,230103197410211943,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镇。
法定代表人:杨明卿,职务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海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