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民终2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出现了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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