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21执保209号
本院在执行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33021.80元以内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龙江县房屋在价值1433021.80元以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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