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萃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赵殿源,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新城明珠小区15号楼0单元000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宝,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三道街六马路汽配城家属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线材公司)、二审上诉人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事实和理由:因案涉钢材用于“锦宏名苑”小区的开发建设,并非由**个人使用。且宏发公司对**购买钢材的行为亦进行了追认,二审法院亦认定**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三份《欠据》内容分别为:“今有龙江县巨龙建筑公司宏大分公司**欠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钢材款……”“今有龙江县巨龙建筑公司宏大分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欠欠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钢材款……”“今有**于2013年8月7日欠齐齐哈尔市工大线材有限公司钢材款……”三份《欠据》落款处均有欠款人**签字。可见,案涉三份《欠据》均系**以个人名义与工大线材公司签订,因此,二审法院判令**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虽宏发公司对**购买钢材的行为亦进行了追认,认为其应承担还款义务,但因宏发公司并未申请再审,故本院对宏发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伟杰
审 判 员 樊 琦
审 判 员 马 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继业
书 记 员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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