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1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新城明珠15号楼00单元01层000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北市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龙江县农业局技术推广中心员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再审申请人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龙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税金缴纳、房屋征收、工程款给付等过程均由***所为缺乏证据证明,巨龙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也是案涉工程的开发主体之一;2.二审法院对巨龙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置之不理,剥夺了巨龙公司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杜春宇系兄妹关系。***以宏发公司名义开发龙江县景星镇电力新区二期工程。2014年7月26日,巨龙公司与宏发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巨龙公司下属单位宏建分公司与宏发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明细上有宏建分公司和宏发公司的公章,且***在结算明细上签字。对以上事实,巨龙公司、***、***并无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合同签订、税金缴纳、房屋征收、工程款给付等过程均是由*****有事实依据。虽然巨龙公司称***也是案涉工程的开发主体之一,但巨龙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判令***给付巨龙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
巨龙公司称二审法院对巨龙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置之不理,剥夺了巨龙公司诉讼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巨龙公司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巨龙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该申请并非巨龙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故原审法院对巨龙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支持有法律依据,巨龙公司称二审法院剥夺了其诉讼权利的理由不能支持。
综上,巨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