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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8)吉05民他9号
***:
你与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辉南县土地整理中心、宫国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28790元的申请,并提交了困难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准予你缓交诉讼费28790元至二审案件审结前。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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