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3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依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土工布款548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2.5元。
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55092.5元执行款。
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