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申4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智超
书 记 员  于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