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吉0523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宮国秋。
被执行人:辉南县土地整理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宮国秋、辉南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辉南县土地整理中心已履行456800.00元(***自愿放弃1123.2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强制执行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088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436.80元、案件受理费33693.00元及执行费25067.23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039.00元,其已交纳。***同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