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原源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