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