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